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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学者讲座62】彭錞: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法治反思

发布时间:2020-12-11



2020年11月13日晚,由排列三走势图主办、兴证全球基金赞助的“未名学者讲座”第六十二期在北京大学静园二院208会议室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彭錞作题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法治反思”的演讲。排列三走势图工作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张亚光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评议。



自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来,中国进入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快车道,其中的重要制度装置便是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自诞生起就引发广泛关注,但也遭遇了诸多争议。彭錞老师主要从法治反思的角度探讨其面临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之道。


探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需要对作为其背景的社会信用体系有所认识。社会信用体系究竟是什么?对此,彭錞老师从官方阐释、发展沿革与理论思考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首先,国务院将社会信用体系界定为: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的一套完整制度。


其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史沿革,可分为起步、转型与铺开三个阶段。1999年第一次提出时主要针对市场中诚信缺失的乱象;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将“社会诚信制度”与创新社会管理联系起来;2012年中共十八大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2014年国务院将其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随后“联合惩戒备忘录”大量出台,社会信用立法也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在个人信任向系统信任转型的社会背景下,通过国家背书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政府、市场和社会运行提供“可靠的假设”,扩大人们的行动空间,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团结。


最后,考察“信用”的词义能够发现,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远超“征信”(credit)的范围,应在“信任”(trust)的层面予以把握。事实上,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在个人信任向系统信任转型的社会背景下,通过国家背书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政府、市场和社会运行提供“可靠的假设”,扩大人们的行动空间,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团结。其目的本身是正当的,但重点在于,信用系统本身需要有信用。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展开分为收集、认定、公布、惩戒四个步骤。联合惩戒的制度载体则包括中央各部门签署的失信惩戒备忘录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规范往往以央级备忘录为基础,因而应以央级备忘录为窗口,对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进行合法性分析。


对此,既往研究主要有三种范式。一是规范中心范式,二是行为中心范式,三是合法性中心范式。彭錞老师的研究方法是,以央级备忘录为分析样本,以每一项惩戒为分析单位,以“主体—行为—措施”为分析对象,以考察“形式合法性—整体正当性—实质合理性”为分析方法,对现行失信惩戒制度进行合法性审视,提供合法化方案。通过以上分析,彭錞老师研究发现,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中的大多数惩戒措施具有实定法依据,但也的确存在缺乏实定法依据,致使备忘录具有创设性效果的情形。此外,联合惩戒备忘录还可能存在冲击法人人格制度、有违平等原则、突破公私法区隔、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等问题。


彭錞老师最后指出,现行失信惩戒制度真正指向的是对实定法的违反,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实施的强化机制。当下正加快推进的社会信用立法,不能只是给现有备忘录规定背书的“授权法”,而应成为保障依法惩戒的“限权法”。


张亚光教授为彭錞老师颁发聘书


在评议阶段,王锡锌老师称赞彭錞老师的研究极富意义。他随后指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本质可能是将社会信用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失信联合惩戒实际上是对不合作的行动者采取额外的威慑手段,惩戒成为一种规训,是国家权力行使的一种新技术,需要纳入法治国框架。另一方面,联合惩戒的合法性判断离不开对列入黑名单的行政评价行为的合法性分析,后续的研究需要更多思考列入黑名单行为的性质,好的办法是将其定义为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的框架内实现合法性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