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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研讲座197】赵世瑜:东山赘婿——元明时期江南的合伙制社会与明清宗族

发布时间:2021-06-04




“质性研究”系列


2021年4月21日下午,“北大文研讲座”第197期在静园二院208会议室举行,主题为“东山赘婿——元明时期江南的合伙制社会与明清宗族”。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赵世瑜主讲,排列三走势图邀访学者、中山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刘志伟主持。本次讲座是“质性研究:重塑中国社会科学的想象力”系列讲座之一。



讲座伊始,刘志伟老师介绍道,赵世瑜老师此前长期致力于以北方地区为主的社会史研究,近年来则把目光投向了江南地区,特别是太湖流域的东山岛,做了大量的文献搜集与田野调查工作。本次讲座,赵世瑜老师所要讨论的是历史上江南地区的水上人如何上岸的问题。他首先指出,这一问题是其对太湖边的洞庭东山进行研究的必答题,也是江南研究乃至所有水乡社会史研究的必答题。既有的历史地理学、经济史、农业史研究在讨论湖区开发方面成果颇丰,但受资料限制,对水上人如何实现与完成岸居的过程措意较少,或相对集中于晚近时期。


结合地图,赵世瑜老师展示了东山岛等江南地区“沧海桑田”的动态变化。东山在明清时期一直是太湖中的岛屿,直到建国以后东边和南边被围垦为大片圩田,才与陆地连接起来。又如《吴江县境图》《青浦县境图》所显示的那样,后来为人们熟知的明清著名市镇其实都出自小块小块的圩田开发。随着水面逐渐被开垦为陆地,相当一部分原本居住在该水域的水上人成为陆上以农耕为生的定居居民。在赵世瑜老师看来,这一过程在漫长的时间段里不断发生,同时具有极大的普遍性——除了江南,国内各个湖区,乃至沿江、沿河、沿海地区都曾发生类似的过程。由此,江南水乡成陆的历史具有了一体两面。第一个面向是水利史或农业开发史,以及由此延伸出来的商业史和市镇史。如果说水利史多少还与水有关,特别是讲塘浦圩田;商业史与市镇史所涉及的水的讨论就越来越少,将大部分水与借水为生的水上人排除到了研究领域之外。因此,或需要为此补充第二个面向——水上人上岸的历史,也就是江南社会的形成史。随着土地连接到一起,原本被水面割裂得支离破碎的孤岛人群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整合的社会。这是赵世瑜老师重点关注的面向,也是推进既已硕果累累的江南史研究的一个新的角度与思路。


借助历史文献中的记载,可以大致了解江南人的生计模式。东山大姓翁氏的族谱记载了明末清初苏州太仓人陈瑚论证经商合法性的一段话,其中讲到太湖地区自春秋时期以来,经商风气便很浓厚,范蠡正是用所谓的“计然策”,即经商策略来使越国强盛起来的;于是久而久之,家家户户都成为了商人,人们还以做生意的好坏来评价人才,如果经商无能就会被人看不起。在明朝正德年间做过大学士的王鏊也是东山人,其参修的《震泽编》提到“土狭民稠,民生十七八,即挟赀出商楚、卫、齐、鲁,靡远不到,有数年不归者”,也就是洞庭两山地区的人在十七八岁就远赴各地经商;且“出入江湖,动必以舟,故老稚皆善操舟,又能泅水”,既善划船,水性也好。这些材料说明了太湖流域水上人大量从事商业与运输业的特点。赵世瑜老师附带提到,东山出了不少名人,而他们一旦拥有了一定的财富或权势,就不会再承认或提及自己的祖先是水上人——这是水上人文字资料稀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那么,这些水上人群逐渐到哪里去了,是否一定上岸了?对此,赵世瑜老师通过援引张剑光教授关于隋朝至南宋华亭县在籍人口数量的研究,指出该地人口除部分种植水稻外,很大一部分是渔民。明朝正德年间的《松江府志》提及沿海滩涂逐渐被开垦为良田,其中“渔非耕类矣”一语,表示作者完全按照生计方式,对人群进行了划分。赵世瑜老师认为,这种“耕类”和“渔类”的划分并非自古如此,早期水乡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夫可以以打渔为副业,渔夫亦可以岸居;但随着国家户籍制度的严格与对岸居人口的控制,两种生计日益分离,并形成了某种相对固化的文化身份分类。同时,这种身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形成以后仍然可能动态变化。


进而,水上人是如何上岸的?康熙年间的《吴中叶氏族谱》记载,苏州昆山的叶芳曾针对当时的赋役整顿问题,向当地官员周忱和况钟进言,其中说到苏松地区的“游惰之民”是生活于船上的流动人口,“多舟载妻孥资产,贸易远方,至累世不返”,从而造成了国家赋役的损失。同时,周忱的《与行在户部诸公书》也提到江南地区有诸多所谓“船居浮荡者”,他们一旦船行就“莫知踪迹”、无法查找,并以经商为名豁免粮差;随着其子孙不断成长,“乡都之里甲无处根寻”,政府无法再用明初“画地为牢”的方式将其约束起来,外地巡司对其也不再过问,从而导致船居流动人口日多,而定居农民日少。这两则材料表明,一方面,经商是水上人重要的生计之一;另一方面,政府在推行户役制度改革时,希望把更多流动不居的水上人口转化为固定于陆地上的纳税人。赵世瑜老师指出,这可能是促使水上人上岸的拉力之一,但不会是唯一的动力。


关于水上人的古代资料实在太过稀少,使得今人很难考察其上岸定居的具体途径。在阅读东山地区族谱的过程中,大量的赘婿记录引起了赵世瑜老师的注意。如王鏊所属的王氏家族从五世到十一世每辈都有数个入赘到东山本地各个不同姓氏家做赘婿的记录,对应的时段约在元代前中期到明代中叶;又如东山翁氏从元代开始也有不断的赘婿记录。此外,东山万氏的族谱明确说到从咸五公入赘叶氏之后,万氏才开始定居,此后到明嘉靖时期家族人口开始增加,暗示入赘是其得以定居的一种重要方式。


赵世瑜老师继续出示族谱材料:东山《叶氏族谱》不仅有专篇《各宗入赘事实》,详细记载家族成员的入赘情况,而且在《凡例》中规定“出赘”是“三必书”之一,“入赘婿”则是“五不书”之一。赵世瑜老师分析,出赘必书,表明叶氏显然不将本姓子弟做他姓赘婿视为受人轻视的行为,且反而可以证明某些他姓子孙实际上也是叶氏的后代;一旦出赘者归宗,甚至是携子孙一起归宗,更使其成为血脉扩张或关系网络扩大的一种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能在族谱中看到大量出赘记录,恰恰是因为这些赘婿后来都进行了归宗。据此,他推测当时的出赘可能是一种策略或计谋。他进一步谈到,对于赘婿,明人与清人的态度有所不同。乾隆年间增修的《洞庭吴氏家谱》规定其谱例为“出赘之子世系图上即行黜去”,恰与《叶氏族谱》的“出赘必书”形成对照;如吴氏入赘施氏的后代施槃状元及第,但由于未能归宗复姓,“身后不得送主入祠从祀先贤”。后来过继给施槃的施凤希望复姓归宗,王鏊表示无论姓氏改与不改,都“合于义”,其含糊其辞的态度也与清人的看法不尽相同。


如何将赘婿记录与水上人上岸联系起来?赵世瑜老师表示,既有的人类学研究给了他很大的启发。人类学者夏一红曾提到,渔民重视父姓的延续,若家中只有女儿,他们会想方设法招赘或以“两头挂”的方式保证自家的姓在阳间和阴间都能传承下去;并且即使实行招赘或者两头,也常常发生在同姓人家之间,以尽量保证双方“阴间亲人不争吵”;即使是上门女婿,他自家的人也会争取保证将来有孩子能在阴间继承他的香火——因此,入赘实为渔民婚姻制度中的一种常见方式。田野调查为这一历史假设提供了生动证据,如渔民寺庙中女性祖先署全名、男性祖先署“丈夫”的署名方式;又如夏一红发现吴江八都的徐家公门在举办仪式时,相当于会首的徐明根同时请进了自己母亲的像,并从此在仪式中加了一位“太公”(祖先)的名字,因为“他母亲为招女婿”……诸多事例使得赵世瑜老师更为相信,东山族谱中关于元明之际频繁、众多的赘婿记录是一种常见的水上人社会关系的联结方式;拟宗族式的香社组织又把据说祖先是水上人的各色人等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范围日益扩大的社会网络。


由此,赵世瑜老师继续解读清代东山吴氏族人吴庄所作的《六桅渔船竹枝词》中的历史信息。其中一首云:“相呼尔汝没寒温,半是朱陈半弟昆,带带往来争唱晩,水心烟火百家村。”“朱陈”语出白居易诗《朱陈村》,指一个村庄唯有朱、陈二姓,世世为婚姻。根据这一描述,可知渔民之间不是姻亲关系,就是称兄道弟;大船捕鱼时,以四条船为一带结成伙伴关系,集体行动、并排拉网,停船时往往也相连停靠,形成独特的水面聚落。另一首讲述渔民如何结成婚姻关系:“婚男嫁女费商量,当网完成也不妨,看日过船歌却扇,便将翁媪叫爹娘。”赵世瑜老师解释说,渔民结婚没有那么多陆上的规矩,只要谈妥嫁妆等事宜,日暮便可完成,若缺钱也可典当渔网来应急——这种缔结婚姻的方式更像是为生产过程中早已结成的伙伴关系履行一个简单的手续,既实用又快捷。此外,吴庄又谈到渔民之间互为姻亲、不拘礼法,可谓“几家骨肉一家人”、“不妨蓬跣对尊亲”。对此,赵世瑜老师认为,渔民的这种社会关系,是由生产协作关系形成的;而互为婚姻又强固了他们的生产协作关系,从而造就了水上人的“合伙制社会”。


赵世瑜老师进而指出,水上人在上岸的过程中,有可能又把这种社会关系模式复制到了岸上——而我们需要从这一思考维度重新看待族谱,看待水上人的宗族建设及其商业合作方式。据《吴中叶氏族谱》记载,元代后期的叶家人庆十四翁因家道中落做了吴江王氏的赘婿,夫妇都是船居的水上人,以运输为业,后因某种偶然机会致富,此后便岸居了;另一位族人叶苗的父亲也入赘到了吴江七保周家泾地区的金元刘总管家,元代延祐四年“始买宅,居沈安泾东”,即此时才定居下来。通过将水上人上岸与其经营商业、运输业的活动连接起来,赵世瑜老师联想到,这种在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合伙关系可以用于商业,也可以用于运输,还可以用于社会网络的建立。如果其背后体现的基本上是一种利益关系,那么它就是一种“合伙制社会”,其稍晚近的体现就是宗族。漳州人视如己出地抚养弃婴或有残疾的小孩,长大后派其从事海外贸易;以及龙溪县的商贾之家以他人子为子,长大后使其挟赀各处经商,其实反映的都是类似的情况。从而可以发现,赘婿与经商有着直接与紧密的联系,以赘婿方式定居与合伙经商可能是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赵世瑜老师分析道,一方面,出外经商有较大的风险性;另一方面,出外经商者需要对家族有较高忠诚度,赘婿的身份恰好适合这种微妙的要求——由此,试图定居的水上人与入赘家庭之间便结成了一种互利的交换关系,水上人上岸、洞庭商人的兴起和赘婿这三个历史现象之间的逻辑也显现了出来。


这一现象也可与滨岛敦俊的“江南无宗族”说、郑振满的“合同式宗族”说形成讨论。郑振满所谓的福建“合同式宗族”是一种以互利为基础、按股份形成的组织,它只注重族人之间的互利关系,而不注重他们之间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其出现应该是更大范围的、商业化社会带来的影响。那么,东山商人致富后的宗族建构是不是一种岸上人与水上人不断发生联系的结果,并同时形成了一种商业合作和营商网络,或者二者本来就是一体两面?对此,赵世瑜老师表示,由于合伙制社会的本质也是互利关系,合同式宗族也是一种合伙制社会。但宗族不是合伙制社会的滥觞,而是它的发展和成熟。也就是说,“合伙”是一种社会机制,在互利的基础上,既可以形成水上人上岸的早期社会,可以形成商业经营的模式,也可以导致“合同式宗族”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郑振满 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


赵世瑜老师接着谈到,近年来中青年学者的一些个案研究也为其观点提供了支撑。如胡小安对广西桂林毛村水上人岸居的研究表明,当地的渔民大族黄氏在清代中叶开始宗族建设。按民国黄氏族谱的说法,与黄氏一同入桂的郑、马、丁三姓后来都改为黄姓,并在同一祖庙里拜祭三位女性祖先;但据族谱所收嘉庆碑记记载,此时黄氏分为四房,每房轮流充役三年。陈瑶对湖南湘乡涟水船户宗族的研究显示了极大的相似性:陈、邓、潘三姓在明代入籍成为船户,到清代已对涟水流域的船运业形成垄断,其间为应对漕运等役形成宗族。赵世瑜老师指出,这是一种以承担政府徭役为代价,获得水运和码头控制权的策略。


沿着这一思路,赵世瑜老师继续考察东山宗族的建构问题。根据族谱记载,东山祠堂较早的是建于嘉靖年间的席氏祠堂与晚明时修的葛氏祠堂,多数则建于清代中后期,可知东山宗族建设大多始于明中叶,特别是清代以后,这与全国的情况类似。其中多数是在经商致富后开始宗族建设,但不一定只是有钱或族内有了文化人的结果。范金民曾研究发现,明中叶以降,此地的商人家族往往互为姻娅,使财富的集聚和流动都在亲族的内部进行。赵世瑜老师据此推断,宗族建构与商业经营或许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东山经商大族的宗族建构最初确有资本原始积累的需求,也是社会力量整合的一种做法;但以其成员领本经营的方式并不具有可持续性,此后也未对母体进行反哺。因此,晚明以降陆续编写族谱、清前期陆续修造祠堂等宗族建设活动可能存在其他的动力——如通过联宗手段吸纳水上人进行圩田开发,或以此筹集资金进行商业经营。


那么,赘婿之于宗族建设又有何意义?赵世瑜老师认为,在建立宗族之前,水上人会形成拟亲属的合伙关系,如某某公门或堂门,甚至是教门,其成员使用同一姓氏,并有共同的祖先。而元明时期大量存在的赘婿现象,就可以被视为介乎姻亲关系和拟亲属关系之间的合伙关系。由于许多赘婿及其子孙后来又归宗复姓,它看起来又很像是一种手段。这种形成于特定生存环境的合伙关系,一方面为后来的宗族所容纳,如普遍存在的联宗现象;一方面在宗族的商业经营中形成了超越血缘关系的合伙关系。赵世瑜老师也注意到,明代中期以后,赘婿记录大为减少,而同时宗族建设的记录开始增多。对此,他推测这并非巧合。族谱显示,晚明商人翁笾与其子弟僮仆之间基本还是一种劳资关系,到了其子翁启明一辈时则转变为与许多有一定资本的商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或委托关系。一方面,亲族内部联手经营,甚至形成一种公议决策机制;另一方面,亲族关系也有利于出资者寻找职业经理人,形成一种由具有亲族关系的出资人、职业经理人与无亲族关系的合伙人构成的商业经营组织,而这可能就是东山宗族存在的意义。


最后,赵世瑜老师总结道,元代到明初的户役制度使得赘婿、义子之类的名义成为人们代役、逃役的一种相当普遍的方式,洞庭两山少地而又具有大量极具流动性的水上人——这都为一种“合伙制社会”的形成提供了条件。它不仅体现为“赘婿”“继子”的加入,也体现为各个经商世家的联姻关系,甚至是宗族的建构。进而,这种“合伙制社会”的特点自然而然地衍生出其商业经营的模式,而这种模式在近代上海担任洋行买办的东山人中得到延续,并经历着转变。


讲座结尾,刘志伟老师进行评议。首先,他特别强调这一研究具有典范性的意义。20世纪以来,中国历史与社会研究形成的研究路径或习惯都离不开宏大的历史叙事中的认知方式,这使得很多研究难以落实到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与熟悉的人际关系之上,诸如社会如何整合、人群如何生存与生活等问题未能得到好的解答。同时,人们似乎“不言而喻”地假定我们的社会组织化程度较高,至少从秦汉以来,每个人都在特定的社会组织中,且这种组织被自然地认为是血缘关系组成的家族、宗族。而赵世瑜老师的研究提示我们,原本被大家视为原生态社会组织的家族、宗族其实是后发的、派生的,背后经历了一个实际的社会过程。


此外,刘志伟老师也指出,水上人从定居的社会组织到流动离散人群的转变是一个不断反复的循环过程。因此,人群的流动性与基于一个整合社会所形成的观念、制度之间具有很大的反差,而我们的社会历史研究恰恰要从反差中找到解释的路径与分析的方法。在他看来,如何从可见的材料中恢复流动社会与整合的定居社会的不断反复过程,可能是建立中国社会历史、中国社会理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切入点。最后,刘志伟老师就“赘婿”一词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他表示,“赘婿”可能已经是受宗族语言影响的制度,而不一定是最为原始、自然的家庭生育关系。明代中期以前赘婿记录之所以多,可能是因为家族要论证自己占有土地、开发土地的合法性;而在王朝制度下,赘婿不仅是最具合法性的获得户籍身份的途径,也最容易被儒家的宗法伦理所接受。